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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6年促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 (一)

发布者:商务信息 [发表时间]:2026年03月22日 23:50 [来源]:商务信息学院 [浏览次数]:

1、什么是基层就业创业?

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应征入伍(团级及以下单位)。另外,公务员招录时规定的基层工作经历,一般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国家与省级层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0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6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 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 号)等文件规定:

(1)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边境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2)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4)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迪庆州 3 个县市(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和 8 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零就业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求职补贴一次性发放,每人只能申领 1 次。

(5)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或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本县、本市或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

(6)全面落实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 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7)对毕业 3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 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基层服务期满 6 个月的,给予个人 5000 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3、国家与省级层面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0〕2 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校毕业生参加全省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函〔2024〕94 号)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关于高校毕业生参加全省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报考云南省各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内(具体以毕业证上落款时间为准),无论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均可按当年度高校毕业生报考。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4)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乡镇及以下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 年。在昭通、红河、文山、普洱、迪庆、怒江、临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哪些工资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43 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可享受如下工资优惠政策:

(1)对到我省县及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县的高定三档。

(2)招聘为县及以下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

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3)执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执行月人均500 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所在地类别的不同,可享受每月250 元至3900 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5、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

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1 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 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 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什么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7〕180 号)、《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事项补充说明的通知》,对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后3 年内到云南25 个边境县(市)和3 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 年以上(含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本专科(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我省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对于未满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 个边境县(市)和3 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代偿的金额是:云南省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 元。本专科生在校

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毕业时或毕业后 3 年内”是指:从毕业当年年度以公历自然年计算至毕业第三个自然年度的12 月31 日(含当日)前就业。例如在2024 年毕业的学生,须在2026年12 月31 日前就业方可享受政策。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等原因,在提供已实质聘用的证明后,最晚可延迟至毕业第四个自然年度的3 月31 日前提交劳动合同“就业”是指: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由就业单位缴纳社保,不得为临时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中央企业就业的代偿对象,应为与中央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8、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25 个边境县(市)和3 个涉藏地区县(市)辖区内乡镇包括哪些县(市)和乡镇?

25 个边境县(市)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芒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市、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 个涉藏地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不在范围内。

9、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基层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县级政府部门派驻在乡镇的其他单位,人事关系隶属于县级人事部门。

第二类是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 个边境县(市)

和3 个涉藏地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非艰苦行业”如从事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和列车乘务、房地产等不予以批准。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10、代偿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对到云南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涉藏地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 3 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一次性约定3 年以上(含3 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录取通知等)。

(2)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3 月30 日前,学校组织校级评审并在校内公示拟代偿对象(公示时间: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本人,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每年9 月30 日前,用人单位、县级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具体经办人须签字。代偿对象服务满3 年后,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每年10 月31 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 年前

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 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 月31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 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 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终审通过后,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次年5 月30 日前,完成资金发放。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 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